园所动态
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
日期:2022-08-29 14:34:31 作者:金阳幼儿园

(一)资助对象1.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2.在本市公办特教幼儿园、特教学校学前班、普通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以及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的适龄残疾儿童。

(二)资助内容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适龄残疾儿童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标准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2.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幼儿家长(监护人),应在本学期9月5日前向幼儿园提出自主申请,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3、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4、申请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扶贫手册》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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